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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游 不得安排有损两岸关系活动

转载自:新华网      2008-6-23 11:02:35

    前天(21日),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发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注意事项》,规定了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注意事项。

  赴台游应订旅游合同

    组团社与旅游者应订立旅游合同,合同包括旅游起止时间、形成路线、价格、世俗标准、交通工具、旅行保险及违约责
任等内容。旅游者与组团社各持一份旅游合同。组团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非合同约定的付费项目。

  旅游应确保证件安全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旅游签注,参团旅游,整团往返。大陆居民应当妥善保管个人旅行证件,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盗抢等意外,应当立即报告领队并同时报警、报知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

  组团社要有应急机制

    此外《事项》中还加强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对策。组团社在赴台出发前,要对旅游者人身、财物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做好充分准备。旅游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事先向旅游者提出劝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以将损害降至最低。

    赴台旅游者如遇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听从现场指挥,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及时与领队人员取得联系。

  不得在台滞留不归

    如发生旅游者在台滞留不归,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海旅会。而旅游者回程时,如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分团入境的,应当及时向领队报告。大陆居民不得擅自脱团,不得滞留不归。

  禁安排非旅游活动

    《事项》强调,组团社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旅游活动。组团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从事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宗教、学术等领域的两岸交流活动及国际性活动。

    与《事项》同时发布的还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记者刘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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