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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须知

      2007-4-11 16:33:22
  ◆停办乘机手续:
  旅客必须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限身份证件按时办理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票等乘机手续。承运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
  ◆变更客票:
  旅客购票后,如欲改变航班、日期、航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起飞前两天提出,并只能变更一次。
  ◆定座:
  旅客可向有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预定。已定妥国际或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应按航空公司规定的出售时限办理购票手续。如未能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已定妥续程或回程国际、地区航班座位的旅客,如在上机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应最迟在班机起飞前72小时对所定座位予以再证实,否则所定座位将自动取消。
  ◆儿童票:
  十二岁已下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67%付费。未满两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
  ◆机场费:
  每一个从中国国际机场出境的国际旅客,均要收取机场建设费人民币90元。对持有外交护照的旅客、24小时内过境的旅客及12岁以下的儿童,免收机场费。 
  ◆计重免费行李:
  头等舱客位乘客:40公斤;商务客位乘客:30公斤经济客位乘客;经济客位乘客:20公斤
  ◆随身携带物品:
  除记重免费行李额外,每位旅客还可随身携带下列物品:女用手提包一个、大衣或雨伞一件或旅行用毛毯一条、手杖一根或伞一把、在飞行途中用的少量读物、小型照相机一架、小型望远镜一具、婴儿食品、婴儿摇篮一个、供病人行动的可折叠的轮椅或一副拐杖或撑架或假肢。 
  ◆不准做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反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他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器。交通行李内不得装有货币、珠宝、金银制品、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
  ◆航班延误及取消膳宿:
  由于机务的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 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按照国际通常做法,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由于非承运人的原因,其膳食费均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食服务。
  ◆行李赔偿:
  旅客行李全部或部分丢失时,有承运人按丢失行李的实际价值及有关规定赔偿。每公斤行李高赔偿金额不超过40元;如果旅客已输入行李声名人价值,按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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