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业者负有哪些安全职责?
旅游者应当按照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国家旅游局规定组团旅游时,旅游团必须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2.导游有法规范吗?
旅游法规涉及的范围较广,涉及的行业、部门都较多,我国在导游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规范,据我所知有《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以及导游证书的认证方面的规定等等。
3.关于旅游保险问题
根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那么,一、这一规定对旅行社来说是否属于强制保险?二、这种保险属于人寿保险还是属于财产保险?三、如果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时,在旅游者不知保险的规定,旅游社未向旅游者说明应予进行旅游保险,且实际也未给旅游者投保,如果旅游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旅行社就保险问题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首先,这一规定对旅行社而言属于强制性要求,即旅行社在组团旅游时必须为游客办理旅游保险。
其次,这一保险的名称是“意外保险”,它既包括赔偿人身伤害,也包括赔偿财产损失。
对于第三个问题要分情况。如果是旅行社本身的过错(如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导致游客遭受意外伤害,旅行社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旅行社在游客遭受意外伤害时没有任何过失,则问题比较复杂。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定。有些国家规定:在法律要求某人为其他人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如此人没有购买,而他人遭受意外伤害,只要此人从他人的服务或与合同相关的行为中受益,就应负责赔偿。我认为在旅行社没有购买保险,游客也未支付保险金,旅行社对游客遭受的伤害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分担游客的损失。
4.旅游合同中有哪些重要条款?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旅游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而且在实践中一般是标准合同,旅游者往往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但对标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新《合同法》对其效力作出了一定限制),旅游合同中,除了与一般合同类似的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期限等条款外,比较特别的是风险负担,旅游业者应按照规定实行旅游保险(并在合同中说明),另外,有人认为旅游业者应亲自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准许第三人顶替旅游,如有必要,有关条款最好也列入合同。
5.并非所有的旅游都会签订合同,那么旅游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何为凭?
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更不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凭据。事实上,只要旅行社同意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并且服务不违反法律,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就成立。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完全可以用以调整旅游合同。
6.旅客是否可以在国外对国外的旅行社投诉?
旅客出国旅游,如果旅客与国内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该旅行社又国外的旅行社签订有分担责任的旅游合同(如去越南旅游就有这种情况),如果国外的旅行社对该旅客发生了侵权行为,旅客是否可以在国外对国外的旅行社投诉,要求国外的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其准据法如何确定?
这是一个司法问题,就准据法而言,应该适用该外国法律(合同有约定从合同),至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视国内外旅行社之间的关系而定,但旅客是可以选择索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