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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胁迫购物拟罚50万

新京报      2007-11-29 16:38:32

   旅行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规定购物次数时间及场所须在合同注明,禁以低于旅游成本价招徕游客

    旅行社在合同之外安排购物、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旅行社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昨(28号)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公开征集意见,近年来旅游市场热点问题将获得规范。

    旅行社要与游客签详细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包含诸如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等13项内容。

    对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等四类情形,旅行社将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旅行社还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事故处置不力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将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当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强调自律淡化行政管理

    相对此前国务院关于旅行社的立法情况,从1985年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到1996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强调的都是旅行社管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该法的名称被定为“旅行社条例”,删去“管理”二字,同时,首次在总则中强调,“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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