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友网,专业的旅游资讯信息服务,让您出行一路无忧

  游友网 >> 旅游信息 > 政策法规 >> 安徽省旅游条例

安徽省旅游条例

摘自:《旅游调研》      2007-8-23 10:06: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等活动,发挥指导、协调、沟通、服务作用,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对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的奖励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订交通发展规划,改善旅游客运条件。

    市政建设项目和国家大型工程的规划编制和方案设计,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相关设施建设。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和干线公路设置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标示牌、重要景区景点指示牌。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立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旅游信息互通。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站、主要旅游区(点)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通过大众传媒逐日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区(点)的气象、旅游接待承载力、住宿、交通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就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游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内容转摘自:

收藏本页】 【 】 【关闭】 【返回顶部】  发表评论
今日新闻
2008-5-25 19:04:47
2008-5-24 10:51:19
2008-5-24 8:33:10
2008-5-23 20:50:08
2008-5-23 20:33:50
2008-5-23 20:30:09
2008-5-23 20:25:09
热门资讯
2008-5-22 12:09:21
2008-3-10 8:47:43
2008-3-10 8:46:54
2007-12-27 17:29:24
2007-11-30 14:12:13
2007-11-21 19:42:36
旅游景点推荐
娱乐新闻区
景  点 |  酒店 |  美食 |  购物 |  休闲娱乐 |  交通 |  旅游 |  线路 |  社区 |  自由行 |  网站地图 |  旅游指南 |  友情连接 |  广告服务
中国游友网   上海神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技术部电话:021-33880709
意见反馈: QQ: 390839232    沪ICP证:05058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