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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旅游条例

摘自:《旅游调研》      2007-8-23 10:04:07

    第五十一条 旅游征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术语的含义解释如下:    

    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塲、交通、住宿、购物、文化娱乐、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游览或者休闲价值,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作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含星级饭店和非星级饭店)、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旅游客运企业、导游服务公司、旅游商场等。    

    旅游集散中心,是指为方便旅游者出游而专门设置的,具有旅游客运线路售票与车辆营运调度、旅游者候乘与集散以及旅游咨询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场所。    

    旅游客运线路,是指为方便旅游者出游而专门设置的,以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为起讫点,连接本市或者本市与其他省市旅游区(点)的固定车(船)线路。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日起旅行,1998年11月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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