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有重大影响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杭州的国我景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可能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监控。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地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有关要求发布旅游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对本地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扶持本地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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