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领取申请表:客人可到我社领取申请表或自备申请表
(二) 填写申请表:
1. 填写《申请表》时应注意:
( 1 )《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 2 )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 3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婚姻状况”按实际民政部填写。
( 4 )“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 5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或“民主党派的名称”或“群众”。
( 6 )“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善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 7 )“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的,填写原单位。
( 8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情况。
( 9 )“本人简历”应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 10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民政部填写。
( 11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不含过境国家),事由只能选择一项。
2. 关于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说明:
(1) 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 14 周岁以上(含 14 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 14 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4) 上述( 1 )( 2 )( 3 )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5) 其他人员由常户住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3. 关于相应证明材料的说明
(1)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要有户口卡片。
户口簿与身份证基础上不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2) 近期直边正面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 2 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
(三) 递交申请表:
客人持旅社准备完毕的申请资料(申请表、发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前往我社办理护照。
(四) 领取护照:
客人递交申请表后,将《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交回旅行社,由综合处统一领取。
(五) 办照时间:
递交申请表后10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