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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旅游签证相关

      2007-8-6 12:56:48

申请流程:



应准备资料:

一、应备手续:

1、护照影本(有照片页)

2、填写申请表1份

3、二寸免冠照片4张

4、1年以上工作任职证明
(用公司抬头纸,加盖红章并附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工作天数:20个工作日

6、护照(泰签用)

二、作业流程:

①准备文件

②缴交作业保证金RMB30000元到50000整

③办理第三地签证

④订国际机票

⑤交团款

⑥前往第三地集合

⑦前往台湾

⑧回到第三地散团

⑨团体返回大陆地区,三天内退回全部作业保证金

来台观光送件须知:

类别七:旅外大陆入士来台观光
项目一:旅外大陆人士来台观光送件须知(编码0701)

一、申请对象:赴国外留学或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之大陆地区人民。

(一)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
(二)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香港澳门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之旅居香港澳门配偶或直系血亲。
(三)在大陆地区有固定职业、学生或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之存款,并备有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等情形之一,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

二、旅外大陆人士申请来台观光应备文件:

(一)证明文件:
1、以在国外、香港澳门留学生资格申请者:附有效之学生签证影本或国外在学证明正本,及再入国签证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2、以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附现住地永久居留权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3、以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资格申请者:附盖有大陆、外国出入国查验章之护照影本及国外、香港澳门工作许可证明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4、以旅居香港澳门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资格申请者:已在香港澳门居住七年以上,无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依香港澳门居民身分申请。有配偶或直系血亲随行者,附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分证影本或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香港澳门护照影本。其随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附亲属关系证明。
5、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附在大陆地区之下列文件:
(1)以有固定正当职业资格申请者:
任现职六个月以上者:附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证明。
任现职未满六个月者:附现职在职证明及在前一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之任职证明,其新旧职务调任期间应三个月以内。
出具时间:在职证明及任职证明应自申请书填写之日回溯三个月内出具。
(2)以在大陆地区学生身分申请者:有效学生证影本或各级学校出具之在学证明。
(3)以有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存款资格申请者:
附等值新台币二十万元(相当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之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款证明或存折、存单。
存款证明附正本,一个月内开立。
存折或存单附影本,最后一笔明细应于一个月内。
数笔存款可合并计算。
存款未满三个月者,加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曾任职六个月以上之在职或任职证明。

(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旅行证申请书,填写事项如下:
1、自行以A4白纸影印或自网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载。
2、照片彩色、黑白均可,应与所持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能辨识为同一人。
3、护照基本资料与照片同一页者,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基本资料与照片不同页者,有姓名之基本资料页影本贴于申请书正面,照片页影本贴于申请书背面。
4、自国外来台或自国外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自香港澳门来台者,附效期尚余六个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门证明影本及身分证明影本。
5、中文姓名如系简体字,由台湾地区代申请之旅行社,依据其护照上姓名,于中文姓名栏代填正体字。
6、申请人签章栏,由欲来台观光之大陆地区人民亲自签名或盖章。
7、证明文件,贴于申请书背面。
8、国外旅行社代送审查之案件,申请书加附影本一份。

三、申请方式;

(一)旅居国外、香港澳门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先送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审查后,寄台湾地区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业务,并向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缴纳保证金之旅行社(以下简称台湾地区旅行社),于审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组团代为申请许可。
(二)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及各项证明文件均需缴验正本,除国外在学证明正本贴于申请书背面外,其它正本验毕连同申请书发还申请人。
(三)赴国外旅游或商务考察转来台湾地区观光者,申请书及应备文件径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

四、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许可应备文件:

(一)经驻外馆处审查后之旅行证申请书及证明文件。
(二)证件费:每一人新台币四百元,得以现金或支票缴纳。
(三)团体名册,填写事项如下:
1、以计算机打印,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书送件,第一份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境管局)盖收件章后发还,第二份并申请书由境管局收件。
2、申请日期为送件当日。
3、团号:
(1)共九码,前三码为民国年度,由境管局计算机自动处理,不需编出。第四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含金门、马祖)。
(2)第五至九码为该年度之流水编号。由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序编码。
(3)举例:民国九十一年台北市旅行公会第一团,申请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一○○○○一;境管局许可团体名册团号编为○九一一○○○○一。
4、省市级旅行公会依申请日期所分配之数额予以核章。
5、行程填省市级旅行公会编排之行程代码。
6、旅游计画填预定来台起迄年月日。
7、带团之领队请填序号第一位,备注栏填领队,申请书附领队执照影本。自国外来台之团体,得自行指定领队,免附领队证明。
8、领证地点:勾选旅行社转发。
9、代申请旅行社戳记应经交通部观光局或所属旅行公会核备。
10、每团人数为七人以上。
11、团体名册行程代码编排原则:
(1)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将其所排行程送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编号。
(2)共五码,第一码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代码,一为台北市旅行公会,二为高雄市旅行公会,三为台湾省旅行联合会。后四码由各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序编流水号。
(3)省市级旅行公会编号后,应将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4)台湾地区旅行社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其行程栏填代码编号,免另检附行程表。行程尚未取得编号者,行程栏填产品名称,每团均需检附行程表。

五、送件程序:

(一)台湾地区旅行社应组团办理,并以团进团出之方式为之,每团人数限七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团体,不得送件。
(二)将团体名册及申请人应备文件送请所属省市级旅行公会依受核发之数额核章,由省市级旅行公会代送件。

六、每日申请数额:

(一)境管局每日受理申请数额一、四三七人,放假日不受理申请。
(二)上列数额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台湾地区旅行社之家数比例,核发予省市级旅行公会。
(三)前一日未用完之余额,当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预支次一日数额。但末团人数超出各省市级旅行公会当日数额者,同意核章编号送件。
(四)交通部观光局项目配给台湾地区旅行社之数额,不列入前述核发数额。但其申请案件仍应由省市级旅行公会代送件。

七、省市级旅行公会代送件地点(为节省邮递时间,尽可能集中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地下一楼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号柜台送件):

(一)台北市旅行公会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送件。
(二)高雄市旅行公会向境管局高雄服务处送件。
(三)台湾省旅行公会联合会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台中服务处或高雄服务处送件。
前项申请,得由省市级旅行公会所组之联合会集中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送件。

八、相关事项:

(一)保证人:由代申请之台湾地区旅行社负责人担任保证人,免附保证书。
(二)工作天:四天。(不含邮递时间)
(三)发证种类及其效期:
1、经审查许可者,由境管局发给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台湾地区旅行证。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交由代送件之省市级旅行公会转发负责接待之旅行社;台湾地区旅行证交由代送件之省市级旅行公会转交负责接待之旅行社转发申请人,申请人应持凭连同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地区所发护照正本,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
2、有效期间自核发日起二个月,未于有效期间内入境者,不得申请延期。
(四)入境停留日数及活动范围:
1、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应依台湾地区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游,不得擅自脱团。但因紧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观光局所定事由需离团者,应向随团导游人员陈述原因,填妥拜访人姓名、单位、地址、归团时间等资料申报书,由导游人员向交通部观光局通报。
3、违反规定者,治安机关得依法径行强制出境。
(五)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继续原定之行程者,得凭所持旅行证出境联,提前出境。
(六)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受禁止出境处分、疾病住院、突发或其它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台湾地区旅行社备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联合服务中心、各服务处或金门、马祖服务站申请延期,由受理单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延期申请书。
2、旅行证出境联。
3、流动人口联单。
4、相关证明文件。
5、证件费二百元。
(七)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观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已许可者,得撤销或废止其许可,并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
2、曾有违背对等尊严之言行者。
3、现在中共行政、军事、党务或其它公务机关任职者。
4、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5、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纪录者。
6、最近五年曾未经许可入境者。
7、最近三年曾在台湾地区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8、最近二年曾逾期停留者。
9、最近一年曾依其它事由申请来台,经不予许可或撤销、废止许可者。
10、最近一年曾来台观光,有脱团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1、申请资料有隐匿或虚伪不实者。
12、申请来台案件尚未许可或许可之证件尚有效者。但带团来台之领队,不在此限。
13、团体许可人数不足七人者。
14、经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未随团入境者。(自国外来台者,当日未随团入境,次日即注销)
(八)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从事观光活动,于抵达机场、港口之际,查验单位应查验许可来台观光团体名册及相关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并通知境管局废止其许可及注销其台湾地区旅行证:
1、未带有效证照或拒不缴验者。
2、持用不法取得、伪造、变造之证照者。
3、冒用证照或持用冒领之证照者。
4、申请来台之目的作虚伪之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者。
5、携带违禁物者。
6、患有足以妨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宁之传染病、精神病或其它疾病者。
7、有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言行者。
团体来台人数不足五人者,整团禁止入境。

九、其它事项:

(一)旅居国外未满四年,已取得当地国籍者,准用本须知办理。
(二)入出境机场、港口,限经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机场、港口,不包括离岛两岸通航港口。亦即可以从台湾本岛到金门、马祖观光,但不得自金门、马祖往返大陆地区。

填写申请表:点击立刻下载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照片欄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張
 
 
 
 
 
(申请书请务必由本人填写并亲自签名)
 
 
 
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舊版證照,相片頁貼於背面)
 
 
 
 
境管局審核欄
 
 
 
駐外管處審查欄
 
 
 
 
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XXX
學   歷
XXX
 
申請資格
□  有固定正當職業(1)                 
□  在大陸地區學生(2)
□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  留學生(4)
□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  (1)(2)(3)(4)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
 
現職
XXXXXXXXXX公司XXXX职务
初任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是否曾來臺?  □ 是  □ 否
 
 
大陸、港澳或海外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
XXXXXXXXXXXX
(正确联系电话)
 
E-mail
XXXXXXXXXXX
 
申請人親友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日期
存歿
職業
現住地址
電話
 
XXX
XXXXXX
X
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XXX
XXXXXX
X
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配偶
XXX
XXXXXX
X
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在臺親友
XXX
XXXXXX
X
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隨行親友
XXX
XXXXXX
----
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備   註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
 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
 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申請人(本人亲自签名)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代辦旅行社              戳記
 
 
                               
 
 
收件號:                            承辦人編號、姓名: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照片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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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舊版證照,相片頁貼於背面)
 
 
 
 
 
境管局審核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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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學   歷
 
 
申請資格
□  有固定正當職業(1)                 
□  在大陸地區學生(2)
□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  留學生(4)
□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  (1)(2)(3)(4)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
 
現職
 
初任日期
      年   月    日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是否曾來臺?  □ 是  □ 否
 
 
大陸、港澳或海外地址
 
電話
 
 
E-mail
 
 
申請人親友狀況
稱謂
姓名
出生日期
存歿
職業
現住地址
電話
 
 
 
 
 
 
 
 
 
 
 
 
 
 
 
配偶
 
 
 
 
 
 
 
在臺親友
 
 
 
 
 
 
 
隨行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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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________________。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
 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
 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代辦旅行社              戳記
 
 


在职证明样本:


在职证明格式:

单位抬头紙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姓别XX

在XXXXXXXXX公司XXXX部门任XXXX职务

自XXXX年X月X日至今,迄今已满XX年。

月薪XXXX元人民币。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人电话:XXXXXXXXXXXXXXXXXX(能联系到本人之正确电话)

公司联系人:联系人手写签名

联系人电话:XXXXXXXXXXXXXXXXXX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XXXXXXXXXXX

公司电话:XXXXXXXXXXX

公司印章: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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