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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来台湾管理办法

      2007-8-6 9:52:54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递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递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递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递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递交旅行所需要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递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递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递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递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的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台湾出入境证件

2.台湾出入境证

"台湾出入境证"是台湾居民去香港和专门用于来大陆探亲的出入境证件,为单页粉红色。封面右侧印有"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字样,左侧盖有台湾"内政部"印章。左联是"出境证",填有持证人基本情况和前往地点(均为香港)。此联在出境时撕下收缴。

3.台湾多次出入境证

"台湾多次出入境证",发给因商务和需要多次出入台湾台湾居民,使用较多,为单张粉红色。封面右侧印有"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出入境证"字样,左侧有台湾"内政部"印章。

台湾居民出境须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出入境证件,根据申请人职业、身份和出境事由分别由"内政部"、"外交部"、"教育部"等十多个部门核准。如公务人员或学生出境,其申请材料由服务机关或学校转"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有的将申请材料送"台湾出入境联合服务中心"转送警察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警察机关,核转"出入境管理局",签发"出境证"或者"1年期多次出入境证",然后持有关证件到"外交部"核发护照。出入境申请,台湾"出入境管理局"在台北设有出入境联合服务中心,专门受理各类人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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