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五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 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
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运输旅客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第五十七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承运人应根据飞行时间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br>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 住宿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第六十条 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六十一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
第六十三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 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 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5年1月1 日制定施行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