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昨天发布通知,降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年经营额要求,该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