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位于北京市西南,为北京4个近郊区之一。西部为山区;东部为平原,平原占全区面积的四分之三。1990年底,区境最西端点马鞍山(东经116 4)和最东端点东四道口村(东经116 28)相距35公里;
最南端点为贺照云村南界(北纬39 46),最北端点为青塔村北新开渠(39 54)南北最宽14公里。周围相邻8个区县,东为朝阳区,北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和石景山区,西北为门头沟区,西南和东南为房山区和大兴县。区人民政府现驻丰台镇文体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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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时代,丰台地区属古北京——蓟城的郊野。秦时置蓟县,治所阴乡城在今丰台镇南葆一带。至唐建中二年(781),析蓟县西界为幽都县。今丰台区中部(卢沟桥乡和花乡乡)当时属幽都县;东部(南苑乡)属蓟县。 辽会同元年(938),改蓟县为蓟北县,开南乡大红门以北属北泰元年(1012),改幽都、蓟北为宛平和析津。金贞元元年又改析津为大兴。同时,在今右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地区属大兴县,西部北公村以南属良乡县,中间大部分属宛平县。明代,今右安门以东的南苑乡属大兴县,西部王佐乡北部及大灰厂一带属房山县,王庄——怪村以南属良乡县。清末丰台镇以东、大红门以北划为城属区。1928年6月,丰台区东部属南郊区,中、西部分属宛平县、房山县和良乡县。1950年6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撤消建制的北京市十八区(长辛店)并入第十五区。同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郊区名称与城区衔接,原十四区(南苑)改为第十一区,十五区(丰台)改为第十二区。1952年7月,又决定将十一区改为南苑区,十二区改为丰台区。其后到现在,丰台区建制没变。